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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防线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4

      

      近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重点就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保护个人信息、防治网络沉迷等作出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安宁。专家表示,《条例》旨在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标志着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统计显示,截至2023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未成年网民规模突破1.91亿。近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拓展了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空间,同时也引发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的关注。

      “此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中央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署、文旅部等部门,也发布过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规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于旭坤律师表示,这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把已经发布的一些制度以及在实践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性,能够更好地引领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工作。

      的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且随着形势变化不断产生新问题,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条例》共7章60条,主要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原则要求和监督管理体制、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表示,数字时代,在网络空间中,如何实现未成年人发展权和受保护权的平衡,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和顶层设计来支撑。发展权是指从未来的发展看,未成年人需要具备一些网络素养和数字技能。受保护权是指网络空间中有各种各样的风险,社会有义务做好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条例》对这两个关键议题做了非常好的回应,一方面注重发展权益,另一方面注重未成人的网络安全,在二者之间做到平衡。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指出,《条例》重点突出,将一般性原则和具体性规则相结合,兼具体系化和针对性,既有对过往经验的科学总结,更有不少前瞻性规定,在制度设计上有诸多亮点,秉承了科学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炼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多年实践积累的经验和共识,并在关键制度上紧密关注技术前沿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锐意创新,为营造风清气朗的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凸显社会共治新思路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汇聚各方合力。专家表示,《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构建了一个网络空间中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包括家庭、学校、政府有关部门、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相关智能终端的生产者、销售者等。

      《条例》将坚持社会共治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要求,规定了有关政府部门和学校、家庭、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主体的责任,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等的保护义务。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游森表示,教育部将根据《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立足课堂育人主渠道,落实中小学思政(道德与法治)、信息技术等课程要求,推动网络素养与相关课程有机融合。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岳伟说,各级团组织将依托创建“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的工作品牌,着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大力实施网上共青团工程,推出高质量的网络文化产品,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青少年网络保护工作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缐杰说,检察机关一直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通过积极参与司法保护的全过程,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治理。

      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局长李长喜表示,《条例》针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提出了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设置未成年人专区、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等特殊义务要求。

      对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如今,“触网”低龄化趋势明显,网络沉迷成为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对此,《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等。

      林维表示,未成年人模式在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中已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完善。《条例》在此基础上提炼总结中国通过未成年人模式落实保护和治理机制的实践经验,通过这一模式落实对于强化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制度目标。尤其是《条例》第四十三条强调未成年人模式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进行设置,使得未来这一模式的运用更多元、更广泛。

      《条例》不仅回应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和短视频这一关注热点,对于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非理性消费等问题,《条例》均提出针对性要求。

      例如,在网络欺凌防治方面,《条例》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和渠道,提供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

      在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方面,《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对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条例》也加强了规范。对于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类别的信息,《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重点环节呈现。

       


    原文链接:http://mzt.xinjiang.gov.cn/xjmzt/c114057/202311/5b1d41f662bf429c91225a37b4c0d28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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