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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彩票机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4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44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其他事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7号)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各地福彩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区福利彩票事业持续全面健康发展。《福利彩票机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对全区福彩机构建立自主灵活、符合我区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作出了指导意见。

      一、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绩效工资适用于各地(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所有在岗工作人员,其中:在编在岗人员以当地人社局核定的标准及批复的时间进行组织实施;聘用在岗人员按照国家用工相关规定实行合同制管理,可参照在编在岗人员岗位分配系数执行。

      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各地(州、市)福彩中心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与原执行的上年度福利彩票机构销售绩效奖励保持一致,总量核定基本维持上年度销售绩效奖励水平。具体按自治区及当地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三、绩效工资项目

      各地(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包含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自治区及当地规定的地方津贴补贴标准的60%及保留地区补贴(含保留额),一般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包含以自治区及当地规定的地方津贴补贴标准的40%、纳入绩效的活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及核增绩效工资。各地(州、市)福利彩票中心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各岗位分配级差要保持合理衔接,突出关键重点岗位。

      3、各地(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根据本单位福利彩票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增意见,核增部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按自治区及当地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及财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四、绩效工资考核

      1、各地(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科学设置考核项目,合理划分绩效考核项目资金。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地(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根据彩票销售量、安全运行、重点工作等情况,依据考核结果、绩效分配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组织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可依据每季度或半年考核结果发放,也可根据福利彩票销售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按月预发方式。

      五、经费保障

      1、各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按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规定办理。

      2、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3、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绩效工资包含项目、发放标准及执行办法不定期会进行调整,具体以自治区级当地财政、人社部门规定办理。


      


    原文链接:http://mzt.xinjiang.gov.cn/xjmzt/c114057/202310/5114d29e578844ccbe676d3738da7a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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