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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成都一夫妇购房惨遭中介诈骗,诈骗者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7

      2021年3月,杨某与丈夫尹某通过当时在成都高新西区汇川街165号小明房产工作的被告人戚某介绍,购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冠城花园的一套二手房屋,杨某夫妇与原房主约定支付一定首付款后办理过户,剩下部分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2021年5月中旬,戚某先伪造资金监管账户截图,谎称帮杨某垫付了3万元购房资金,骗取杨某向其转款3万元。之后,杨某夫妇因征信问题一直未能成功办理房屋贷款,2021年7月底,戚某又谎称原房主急需资金购买其他房屋并让其转交,骗取杨某向其转款35万元。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戚某还以给贷款公司人员辛苦费为由,骗取杨某1000元。

      

      2021年8月16日,戚某帮杨某找某银行贷款20余万元后,其谎称自己有门路在新开楼盘订购房屋然后再出售以赚取差价(俗称“打新盘”),让杨某将资金放在他那里“打新盘”赚取分红,杨某于2021年8月16日至8月18日期间向戚某转款25万元。

      

      因杨某有购买第二套房的意愿,戚某带领杨某在郫都区、温江区等地看房,杨某看中温江一套房屋后,戚某谎称需要交纳房屋定金,于2021年8月22日左右骗取杨某53100元。

      

      2021年8月底及9月初,戚某又为杨某找到贷款公司贷款共计50余万元,其再次以“打新盘”赚分红为诱饵,让杨某将资金转给他用于“打新盘”,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杨某共向戚某转款49万元。

      

      2021年11月,戚某谎称在天府新区“打新盘”的某楼盘房产过户需要打点关系,骗取杨某于2021年11月9日至11月29日期间向其转款72000元。2022年2月15日,戚某又以该楼盘房产过户需要费用为由,骗取杨某5000元。

      

      戚某通过以上虚构事实共计骗取杨某1251100元,自述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虚拟货币而亏损,小部分用于打赏主播,另有零星钱款以分红名义转给杨某。经核对,2021年9月17日、10月8日,戚某以分红名义共计向杨某转款7520元。

      

      2022年10月14日,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戚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另查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戚某的一部手机、银行卡、社保卡等物品予以了扣押。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庭予以支持。在量刑时考虑到:1.戚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戚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戚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戚某诈骗的金额、诈骗持续时间、诈骗的手段以及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综合量刑。

      

      据此,根据戚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判决被告人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戚某向被害人杨某退赔损失人民币1243580元;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其余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226/2825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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