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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7

      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文件提出“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的要求。本市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今年9月印发的新版《北京市定价目录》中放开了对再生水的政府定价。为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规范再生水价格行为,推动本市再生水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通知》明确了再生水价格管理形式已由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再生水供应企业可以根据用户对再生水水质的需求,为用户提供不同处理标准的再生水产品,并根据双方协商的价格向用户收取再生水水费。

      二是为进一步明确再生水价格放开后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的征缴问题,《通知》明确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发〔2017〕36号)和《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农〔2014〕1408号)有关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用户不缴纳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

      三是为确保再生水市场供应稳定,由水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再生水生产、销售企业(单位)的指导;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再生水利用,《通知》明确保障对消防、园林绿化、河湖生态等重点用水单位的再生水供应。

      四是为确保再生水价格“放而不乱”,再生水执行市场调节价后,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再生水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再生水领域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再生水市场秩序。同时,为帮助市场主体尽快适应新的再生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北京市价格协会近期发布了团体标准《再生水供用双方协商价格行为指南》(T/BMPA 0001-2023),双方可根据指南协商确定再生水价格。


    原文链接:http://fgw.beijing.gov.cn/fgwzwgk/zcjd/202312/t20231225_35096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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