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廉政建设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卡子湾大队(郝*俊)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9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卡子湾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卡子湾大队    

      告知人:黄海、张哲                

      被告知人 :郝*俊                                          

      被告知单位名称 :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10月14日20时52分,郝*俊驾驶牌号为皖MK**7挂号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行驶至京新高速2841公里980米,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郝*俊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决定给予郝*俊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高支队卡子湾大队

                                                                              2023年11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311/6596f6e5c4274521b0b2fe00ce0e58d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