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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吉林省先进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165号

    来源:吉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3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促进社会组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更加主动担当作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决定开展吉林省先进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以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激励广大社会组织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更加主动担当作为。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吉林省先进社会组织的评选范围:在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曾获得“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的社会组织不参与评选。

      2.吉林省社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全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活动拟表彰吉林省先进社会组织不超过30个、吉林省社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不超过50名。采取差额推荐办法,全省推荐名额比例不低于拟表彰名额的120%。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荐、考核、公示等情况,可适当调整表彰名额。

      三、评选条件

      (一)吉林省先进社会组织的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近5年,未发生违纪违法事件,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未被组织问责、诫勉、约谈,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党建工作好。坚持党建引领发展,党的建设标准写入章程,党的组织建设到位,党的工作落实到位,党的政治核心、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2.内部治理好。坚持依法自主办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团结,党建、人事、资产、财务、活动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公开透明,自身建设规范,内部治理有序;

      3.运作机制好。坚持按照章程办事,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决策管理科学民主,业务活动贴近需求,接受监督主动自觉,工作运转规范高效,近5年年度检查合格;

      4.功能作用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利用自身独特优势,主动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社会治理、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重大战略,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积极贡献;

      5.社会影响好。坚持非营利宗旨和诚信自律原则,模范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品牌影响力大,社会公信度高,评估等级一般应为4A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

      (二)吉林省社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较高的公民道德素质。无违纪违法行为,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未被组织问责、诫勉、约谈,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同时,按照人员身份类别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

      (1)担当尽责,甘于奉献,作风扎实,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2)勤奋好学,善于创新,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依法办事,在服务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中贡献突出;

      (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

      (4)从事社会组织工作5年以上。

      2.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人员:

      (1)有较好的社会信用度;

      (2)依法履职,担当尽责,甘于奉献,作风扎实,牢固树立为社会组织服务的理念,保持良好的“亲清”关系,廉洁从政;

      (3)熟练掌握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善于创新,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4)在指导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中有开拓性思维和创新性举措,招法实、效果好,实绩突出。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采取地区和省直分别评选推荐方式,按照差额评选、民主择优、集体研究的原则开展评选推荐工作。

      (一)评选程序

      1.基层推荐。申报表彰项目的对象,要在民主推荐、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对象。推荐对象上报前要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双重以上身份的个人,应在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等机构同时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核查。同时,对所有推荐对象,均需按照管理权限要求征求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提供书面材料。

      2.逐级审核。对基层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推荐对象,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当地县级以上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至当地县级以上民政局。县级以上民政局、人社局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由民政局逐级上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民政局、人社局按照评选条件和所分配推荐名额审核、初评并履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后,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民政局将无异议的推荐对象相关材料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级申报对象,按照评选条件和工作要求履行评选推荐等程序后,全省性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由社会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综合评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综合评审组,对推荐对象的资格条件和主要事迹进行综合评审把关,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择优确定考核对象。

      4.省级考核。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发布考核公告,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考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考核工作结束后,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5.领导小组审定。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

      6.省级公示。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吉林省民政厅网站对拟表彰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实施表彰。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表彰对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文件予以表彰。

      (二)工作要求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范围、推荐名额、评选程序及要求开展评选推荐工作,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廉洁关,优中选优,切实把政治坚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典型推荐上来,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时代性,确保评选推荐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2.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推荐要重点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的集体和个人倾斜,并统筹考虑推荐对象在疫情防控、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防汛救灾、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重点工作和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情况。副厅级及以上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的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员)、县级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的推荐比例分别控制在评选总数的15%、25%以内。

      3.广泛征求意见。所有推荐对象在上报前均需按照管理权限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申报先进社会组织的单位,及申报先进个人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统战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联等部门单位的意见,载明该社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秘书长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有无因本组织的职务行为接受执纪问责或处罚情形;对申报先进个人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人员,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部门等部门意见。对推荐对象涉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还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统战部门意见,载明推荐对象有无因职务行为接受执纪问责情形。

      4.坚持依法依规。各地、各单位要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受理群众举报。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资格;对在推荐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违纪违法的受表彰对象,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

      (三)材料要求

      1.推荐对象材料。包括:字数在1500字以内的主要事迹材料、字数在3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各1份并附电子版,推荐审批表(详见附件3~8)一式3份,征求意见表(详见附件9~11)一式2份,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结果报告各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示材料原样一式2份。如取得市(州)级以上荣誉应提供复印件。

      2.推荐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各地区、全省性社会组织的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等,并提供推荐工作联系人及手机号(详见附件12)。

      各地区、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将上述申报推荐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024年3月15日前报送至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电子版邮箱接收日为准),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评选资格。如有涉密的,须按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激励为主,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民政厅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对评选出来的先进集体授予“吉林省先进社会组织”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来的先进个人授予“吉林省社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六、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共同成立吉林省先进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尽快启动并统筹做好本地区评选推荐、审核上报等工作。

      联 系 人:刘柏宇(吉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431-89152155、89152036

      通信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

      邮政编码:130062

      电子邮箱:jlssgj@126.com

      附件:1.吉林省先进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名额分配表

      3.吉林省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全省性社会组织)

      4.吉林省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地方社会组织)

      5.吉林省社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全省性社会组织)

      6.吉林省社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省直部门)

      7.吉林省社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地方社会组织)

      8.吉林省社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地方部门)

      9.吉林省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全省性社会组织/地方社会组织)

      10.吉林省社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全省性社会组织/地方社会组织)

      11.吉林省社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省直部门/地方部门)

      12.关于吉林省先进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工作报告的有关要求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民政厅

      2023年12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mzt.jl.gov.cn/xxgk_2643/tzgg/202401/t20240102_8859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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