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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垃圾桶遮挡视线导致撞车司机起诉街道办 北京通州法院:驳回诉求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3

      

      12月25日,北京通州法院对外公布了此前审理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因小区内发生两车相撞事故,全责方认为放置的垃圾桶遮挡视线而起诉街道办事处,要求赔偿修车损失。经审理,通州法院认为垃圾桶位于道路黄线以外,全责方机动车受损是因其违反交通法规,与垃圾桶的摆放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机动车全责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7月的一天上午,通州某小区内,赵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李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赵某因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过错行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赵某认为街道办在小区内放置的垃圾桶遮挡其视线,且未安放提醒标识和路口反光镜,才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起诉街道办索要车辆鉴定及维修费9000余元。

      街道办称,其不是适格被告,垃圾桶系政府发放,且设置在固定的垃圾站内,并没有放在道路上,没有阻碍道路通行,街道办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时双方机动车均没有与垃圾桶接触。而赵某所提及的垃圾桶,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发放,于2019年小区环境提升改造时在垃圾站原址上更换,而该垃圾站为本小区在固定位置设置的附属设施。垃圾桶日常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另外,从赵某及街道办事处举证的照片和视频可以清楚显示,垃圾桶位于道路黄线以外,靠近变压器,未占用道路。赵某在庭审中也认可新垃圾桶所在位置是此前旧垃圾桶的摆放位置,但称新垃圾桶的宽度、高度都增加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赵某在小区内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的机动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从当事人双方举证的照片和视频可以清楚显示,垃圾桶位于道路黄线以外,靠近变压器,未占用道路。事发当时双方的机动车均没有与垃圾桶接触。因此,赵某的机动车受损是因为其违反交通法规,与垃圾桶的摆放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街道办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赵某没有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12/t20231228_1661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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