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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回来的温暖与亲情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3

      

      近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了一起子女因欠父母钱无力偿还而长期避而不见的特殊案件。孝亲敬老是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也是法律所倡导的价值观。成年子女面临困难时,父母给予相应的帮助支持,这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心怀感激,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刘某已是90余岁高龄老人,被执行人王某是她的小儿子。2015年,为了解决小儿子的经营困难,老人将位于朝阳区的唯一住房出售,将售房款四百余万元借给小儿子王某使用,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2018年,因王某未按期还款,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借款。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自2018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分多期返还借款,每月30日前给付3万元。因王某仅履行部分后就未再履行还款义务,老人因无力支付后续养老院费用,于2023年6月向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给付剩余二百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情况

      东城法院执行局收到执行卷宗后,立即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考虑到本案是母子之间的发生的借贷纠纷,执行法官孙雪峰电话联系了王某,要求他主动与老人协商解决此事,积极履行义务。但王某一直未主动联系。

      在法院传唤双方进行调查询问中,老人的代理律师提及,王某已经两年多没有见过自己的母亲,老人每月退休金不足以支付养老院的费用,已经对自己的养老产生心理恐慌。代理律师也转述了老人的一句话“小儿子是不是盼着我死了就不用还这笔钱了?”老人很希望与王某见一面,但是希望是孩子自愿来看望,而不是法院强制带来。

      王某则表示,因为无法还钱,怕母亲再次失望,怕见面后引起母亲情绪不稳,就想着赚够钱后再去看望母亲。

      执行法官一边从法理上要求王某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保障老人安度晚年,一边从情理上对其进行训诫批评教育,指出所有的理由都不应成为不看望自己母亲的借口,要求王某正视自己的错误,担起自己的责任。

      言辞恳切的一番沟通后,王某终于拨通了母亲的电话。老人一开始都有些听不出来王某的声音,随后泣不成声道:“你还认我这个妈呀!”王某向母亲诚恳道歉,保证每月还款2万元,每周至少探望老人一次,并写下保证书。老人表示相信儿子的诚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当天下午,王某就前往养老院看望老人。

      东城法院执行局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ts1/zxsk/202310/t20231027_1658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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