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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公司的债,与我们无关!”往墙上看去,法官知道这次执行稳了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3

      

      

      张先生经营食品生意,曾长期向一家咖啡店公司供应食材,双方最初约定由公司按月向张先生结算货款。但自2017年开始,咖啡店公司开始拖欠货款,前后共拖欠19余万元,张先生多次讨要均被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最终张先生无奈向法院起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咖啡店公司向张先生偿还货款及其他费用共计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公司仍未履行,张先生遂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淀法院执行局蔡立团队承办本案后,团队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咖啡店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账户有多手轮候冻结,此外无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法官又了解到该公司因欠债较多早已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后来,张先生提供了一条关键的财产线索。“法官,我通过多方走访打听,最近发现这家公司还有一家分店正在经营,现在公司经营不稳定,分店随时可能人去楼空,分店要是搬走了就没办法还钱了!”法官助理解于申接到线索后,经过充分研判认为,因线索涉及新的主体,故在执行过程中需先行判断主体是否适格,于是驱车前往分店了解情况。

      踏进分店,一张营业执照映入法官眼帘,而这张营业执照也成为本案日后开展一系列执行工作的关键。

      法官找到分店店长,表明来意后,询问分店情况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店长解释道:“法官,虽然我们店和这家咖啡店公司名字很像,但不是一家的,债务和我们分店无关。”法官指着营业执照说:“营业执照内容表明这家分店在法律上属于咖啡店公司的分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总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其分公司财产。”随后,法官现场裁定该分店以分店财产承担总公司20余万元的债务并当场送达文书。

      很快,分店负责人也出现了。“法官,其实这家分店是我个人在2019年买下来的,而且我已经全额支付转让费了,这是我和总公司签订的分店转让协议和转账凭证,两家店已经毫无关联了。”分店负责人向法官出示了协议书并表示要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立案后执行程序也暂时中止,执行工作再次变得扑朔迷离。

      经过充分审查,海淀法院作出裁定,认定营业执照具有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转让店铺协议不得对抗执行,故驳回了分店负责人的主张,负责人并未提起诉讼,但经多次督促仍未主动履行。

      

      时间很快来到2023年,张先生再次联系到解于申助理,“法官,过去几个月了,对方一直不履行,现在新冠肺炎也缓解了,分店一直还在经营,请再帮我催催吧!”考虑到近几个月来法院与分店多次沟通未果,已经给足了履行期限,但分店始终不履行,解于申再次前往分店现场执行。

      来到现场,法官注意到营业执照并未变更,店内一切如故,于是立即约谈了店长,严肃告知了拒不履行的后果,店长连忙又以分店已转让为由辩解,法官见状直接现场拨通了分店负责人电话。“上回法院来过之后你已经提出过案外人执行异议,充分举证并表达过诉求,法院裁定书也写得很明白,营业执照清楚地表明分店就是咖啡店公司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具有工商登记公示效力,你们双方签订的分店转让协议无法对抗本案执行和申请执行人。如今你没有提起诉讼,分店也不主动履行义务,今天法院将依法对店内财产强制执行!”

      “法官,我真的没能力履行,这些年一直想和总公司划清界限,但总公司一直不配合,我也冤,也是受害人,这钱今天我是还不上了。”分店负责人辩解了几句后匆匆挂断电话。法官立即开始着手查封店内营业设备。过了几分钟,分店负责人又打来了电话,“法官,我想通了,虽然一次性还不上,但我想尽己所能分期偿还。”见事情出现转机,法官立即要求分店负责人现场拿出还款方案。“现在我只能一个月还1万元左右,希望法院准许。”经过综合考量,法官在征求张先生意见后,暂定由分店每月偿还1万元。

      

      “你能提出主动还款值得肯定,但毕竟是单方承诺,且口说无凭,为督促分店主动履行,法院现告知你将对店内经营设备采取活封处理,暂时保障分店正常运营,如届时又不主动履行则对被查封设备评估拍卖!”随后法官对店内咖啡机、空调、冰柜等有一定价值的财产进行了活封,在显要位置张贴封条并一一登记造册,临行时再次督促分店负责人及时履行且不得对被查封财产实施有损其价值的行为。

      “经历了今天现场执行的全过程,我心里好受一些了,希望对方能够主动履行,早日结清债务。”张先生表示。

      执行程序中对不同主体的变更、追加措施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重要途径,但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复杂,需要执行人员在实践中经过全面充分审查方可作出判断。一方面,对于案件债权人而言,一旦出现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可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寻找有无可变更、追加的主体,一旦发现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该主体,以保障自身债权更好地实现,本案中法院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分公司即是例证;另一方面,对于广大经营者而言,在参与经营过程中对于各种商业行为尤其是店铺转让等重大事项应充分了解其对应的法律风险,另外要重视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如此方能降低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风险。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ts1/zxsk/202309/t20230914_1656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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