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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负巨债也应报告财产,执行法官当场训诫:“你要制定还款计划!”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3

      

      李先生与郭先生、朱女士(郭先生之妻)同为餐饮业工作者。经朋友介绍相识后,郭先生夫妻二人经常以经营需要为由向李先生借款,每次借款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初期借款时郭先生二人都能够按照约定进行偿还,数次守约行为使李先生持续为郭先生提供借款。随着时间推移,李先生再向郭先生二人催要欠款时,郭先生却以经营不善为由进行推托。

      几经催要无果后,李先生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郭先生、朱女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余万元。李先生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生效后,郭先生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李先生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淀法院执行局王金鑫法官团队承办李先生申请执行郭先生、朱女士三案后,法官通过线上查询系统对郭先生、朱女士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详尽的调查,显示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无余额可供执行,但郭先生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一辆、朱女士名下登记有京牌机动车一辆。

      执行法官立刻对郭先生夫妻二人名下机动车进行了司法查封。然而,由于机动车下落不明,法官无法对车辆进行司法拍卖。申请人李先生曾在诉讼阶段对朱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套不动产申请了诉讼保全,但由于此次保全属于轮候查封,故本案对该不动产并不具备处置条件。

      后来,申请人李先生找到法官,向法官提供了财产线索。“法官,被执行人郭先生最近经常和我联系,我向他催要欠款的时候他就以各种理由拖,但是他却主动和我说要跟我继续合伙开饭馆,他说能拿出30万至50万元的资金,您看看他这种情况,有钱投资却没钱给我还款,真的是太欺负人了!”

      翻看着李先生与被执行人郭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执行法官认为有必要当面向郭先生进行核实,如果确实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况,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并责令其进行还款。由于郭先生自立案执行以来从未出面与法院联系,法官推测郭先生具有抗拒执行的情绪,为避免“打草惊蛇”,法官让李先生以商议合伙开店的名义将郭先生约至茶馆,法官前往茶馆将郭先生带回谈话。

      7月27日,执行法官赶往李先生与郭先生相约见面的茶馆,见到了郭先生本人。出示证件后,法官开门见山,直接向郭先生询问“合伙开店”:“今日你与李先生相约是来谈什么事情的?”

      对于执行法官的出现,郭先生短暂惊讶后很快便恢复了冷静,仿佛早已预料到会有与法官当面对峙的一天:“法官,我还不起李先生的钱,所以想着以这种合伙做生意的形式帮助李先生挽回损失。”

      “微信聊天记录我看过,你所说的30万至50万入股是什么情况?”

      “法官您误会了,我之前是做餐馆装修设计的,我说的意思是想和李先生合伙开办新的饭馆,我以免费设计装修的形式技术入股,另外装修施工队我可以找熟人赊账进行施工,省出来的施工费也算我入股,这些股份总共算起来大概30万至50万元。”

      “执行案件受理后,你从未与法院主动联系过,也没有还过款,今天法院责令你立即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请配合我们到执行局进行谈话。”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执行法官从郭先生的反应和表现看得出他并不像一名“老赖”,拒执情绪也并不明显,决定将其传唤到庭进行进一步谈话。

      到法院后,郭先生如实向法官交代了自己的财产情况,郭先生原本是餐饮行业的创业者,因疫情影响、经营不善等因素,导致资金链断裂,身背数十个执行案件,对外债务共有1800余万元,目前从事装修设计工作,月薪8000至10000元,全家五口租住在朝阳区一处五十平米的出租房内。

      “法官,我承认确实没有主动联系过法院,也没有报告财产,但那是因为身上的执行案件真的太多了。我的执行案件中有一些是欠薪的案子,正在努力先将欠薪的钱款解决,想着一个一个案件来解决。”

      经进一步询问,法官得知被执行人朱女士名下的不动产正在被首封法院处置,而郭先生及朱女士名下的机动车也已经被其他法院扣押。

      面对郭先生提出的理由,法官当场对其进行训诫:“经济条件不佳不代表你可以不履行,执行案件多也不能成为你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在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时,法院的要求并不是让其一次性还清,而是要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并且在还款能力范围内制定还款计划!你之前的做法对申请人、对自己都是极不负责任的,仅因为你未按法律规定向法院报告财产这一条,法院就可以依法对你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法官的训诫使郭先生低下了头,自知即将面临法律的惩戒,这时候他才幡然醒悟:“法官教育得对,我应该及时向法院报告财产,现在就制定还款计划。”

      签完笔录后,郭先生抬起双手准备接受司法拘留措施,然而他等来的并不是手铐,而是一段警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相关意见,考虑到你的执行案件较多,确实缺乏还款能力,拒执情形轻微,法院给你一次改过的机会。”

      郭先生拿着执行通知书,临走前多次向法官表示以后按照还款计划履行义务的决心。

      当日,郭先生分三次向案件专用收款账户履行共2万元,次日,郭先生将财产情况明细、还款计划以及具结悔过书邮寄至法院,并向法官承诺后续以每月不少于2000元的金额履行义务,直至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若期间财产情况转好,将重新制定还款计划,增加还款金额。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ts1/zxsk/202308/t20230803_1654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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