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小聚,聊的尽兴,打声招呼,借车开开,出了事故, 车损人伤,这可咋办?又该怎么赔偿?有人说是开车的人负责,也有人说车主也要连带赔偿责任,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走进典型案例,共同学习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武某骑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忻州市七一路与九原街交叉口左转弯闯红灯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武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相关部门查实,刘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并非其自己所有,而是向其朋友娄某借得的。在随后的民事赔偿中,关于机动车所有人娄某是否应当承担该事故赔偿责任成为本案一大关注焦点。
法院审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机动车所有人娄某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娄某存在过错,故其不应当与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坏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比例责任。
那么什么才是车主过错?
(1)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仍然出借的;
(2)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出借的;
(3)知道驾驶人饮酒、吸毒,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出借的。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借车有风险,出借需谨慎”。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出借车辆时需谨慎,千万不要“好心办坏事”。
来源:忻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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