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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稀里糊涂被“签名”?长治中院:冒名登记当撤销

    来源: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3

      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并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被冒名者不仅可能承担民事债务

      甚至会有其他灾祸

      面对这种情形

      应该如何处理呢?

      近日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要求撤销工商登记案

      案件回顾

      2012年,A公司成立,并将王某某登记为法定代表人。2014年,A公司准备提出公司登记(备案)申请,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某某变更为王某。A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王某某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某某变更为王某。对于这一切,当时正在读大学的王某并不知情。2022年,王某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向长治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登记。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其根据A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资料,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在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为A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程序合法,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不存在可撤销情形。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对A公司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资料中王某的签字是否为本人所写进行了笔迹鉴定。经鉴定,签字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尽了形式审查的义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也无不当。但在本案诉讼中,结合在案证据、庭审陈述及鉴定意见,能够认定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王某”签名字迹与样本王某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可以证实A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时所提交的“王某”签名字迹的相关材料系虚假材料。基于此,A公司提供的虚假公司变更登记材料,导致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错误变更登记,对王某造成了侵害,应当予以撤销,故判决撤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来源:山西法治报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577b82776fa9434cab835f90777ff2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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