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后,秀英法院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本案中,杨某系独生子女,也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及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且无证据证明其外祖父母尚在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2023年1月,户籍所在地为海口市秀英区的杨某(43岁)突发疾病去世。杨某生前曾向窦某借款,杨某去世后,债权人窦某了解到杨某并无继承人,为顺利实现其债权,遂向秀英法院申请,指定秀英区民政局担任杨某的遗产管理人,以便于遗产管理人行使职责,清理杨某的遗产并处理杨某的债权债务。
案件受理后,秀英法院通过实地调查、向有关单位发函等形式充分调查杨某的家庭情况、婚姻登记状况、户籍信息等情况,确认杨某无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经审理,秀英法院依法指定秀英区民政局担任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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