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省检察院依职权发现,转由省检二分院办理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主题)典型案例。这是海南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案例首次入选最高检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
刘某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持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70%股权。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有与刘某生为多年合作伙伴和好友。经肖某有同意,某房产公司与某工贸公司签订《电梯产品买卖合同》,以达到刘某生挪用、侵占某房产公司资金的目的。合同订立后,某房产公司依约支付2000万元电梯款,某工贸公司收到款项后未按约定提供电梯。后与某工贸公司交涉,某工贸公司同意退款,并作出相关《协议》约定,但某工贸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某房产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工贸公司偿还所欠电梯款2000万元及利息。某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某房产公司偿还所欠电梯款2000万元及利息。某房产公司向省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工贸公司履行仲裁裁定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省二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对某工贸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采取消费限制措施。而后某房产公司将2000万元作为坏账处理。刘某生通过仲裁、执行程序,借助某工贸公司占用了2000万元电梯款。
省检察院依职权发现该案执行依据存在虚假仲裁问题,转由省检二分院办理。省检二分院对案件线索认真梳理,多次与公安机关、法院协调沟通,调取刘某生涉嫌虚假仲裁犯罪的事实证据材料及法院全部执行卷宗。检察官办案组人员逐一审查、核实证据材料,确认刘某生为达到挪用和侵占公司资金目的,利用其作为某房地产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滥用股东权利,捏造买卖合同关系,并隐瞒虚构买卖合同的事实进行虚假仲裁,向法院申请仲裁执行,导致执行该虚假仲裁,损害了某房地产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省检二分院向省二中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依法纠正相关执行裁定及执行活动。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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