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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意搭乘酿事故 法律援助显温情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4

      近年来,群众交通出行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增大,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但有人却抱有侥幸心理,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偏僻道路随意驾驶等交通违规行为屡见不鲜。近日,一起因违规搭载工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就让本就贫寒的赵某一家陷入困境……

      

      一天,从工地下班的王某搭乘既是工友又是邻居的赵某的两轮摩托车回家。两人行至离家不远的一个岔路口时,与一辆向前直行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某和王某亦在事故中受伤。不幸的是,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经调查及现场勘查后认为,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王某不承担责任,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在此次事故中,赵某违反交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达到了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赵某本就家境贫寒,其妻子刚因病做完手术,孩子也尚未成年,又将面临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多重压力和打击,让赵某备受煎熬,一家人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

      

      事发后,尽管赵某一家身处举步维艰的境地,但他们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多方筹款,对死者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因赵某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援助律师为当事人无偿提供辩护。援助律师的到来,对赵某一家无疑是雪中送炭。

      

      援助律师走访了被告人赵某的家庭,对案件的整体情况及被告人赵某的家庭状况、平时的社会表现进行了详细了解。在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被告人赵某所涉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情节轻微,且悲剧的发生涉及众多因素。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用摩托车搭乘被害人王某,系免费搭乘,是出于好意互助。同时,赵某家庭十分贫困,但赵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最终,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吴彤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flyz/20230810/2774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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