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民政服务

    受疫情影响关闭的店铺,出租方能没收承租方的保证金吗?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4

      李某承租了刘某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某商铺,用于经营餐厅,该商铺有房产证,租赁期限为3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租金为15000元,租赁保证金3万元。

      去年,受广州市疫情禁止堂食等影响,李某的餐厅经营不善,拖欠两个月租金。李某多次向刘某申请减免租金,刘某不同意,并以李某拖欠租金为由,通知李某提前解除合同,交还场地,逾期不搬迁,则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处理。李某迫于无奈,停止经营餐厅,搬离租赁场所。

      刘某于2020年7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租金、拖欠租金滞纳金、没收保证金等。

      由于疫情导致承租人拖欠租金

      出租人要求承租方支付

      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并没收保证金的诉求能够被支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李某与刘某基于真实意愿建立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承租物业用于餐厅经营,由于广州疫情影响导致李某无力承担租金,刘某以李某拖欠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刘某的租金,但刘某主张的租金滞纳金、没收保证金则没有法律依据。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李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刘某放弃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李某支付的租赁保证金用于抵扣拖欠的租金。

      在疫情防控期间

      出租方、承租方应当共克时艰

      建议出租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酌情减免承租方的租金

      如果承租人出现

      确实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特殊情况时

      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与出租方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商

      以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广东普法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flfw/content/post_10748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