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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处罚新规”正式实施,这些调整要注意!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4

      12月28日开始,《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即“醉驾处罚新规”正式实施。与此前规定相比,《意见》做出的哪些调整需要格外注意?

      醉驾情节轻微

      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

      在我国,醉驾入刑已有十余年时间。28日开始实施的“醉驾处罚新规”中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意见》第五条对醉驾案件中的“道路”认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十五种醉驾情形需从重处理

      醉驾行为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同时《意见》也规定了十五种醉驾情形需要从重处理,包括: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

      《意见》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要求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十种醉驾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在规定十五种情形需要从重处理的基础上,《意见》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醉驾情形,包括: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

      《意见》还规定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shjj/content/post_148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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