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裁判文书显示,被告侵害了原告所属AI绘画图片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处被告公开道歉不少于24小时,并向原告赔偿500元。(11月29日南方网)
这宗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让人想起多年前海外一起有名的案件。英国摄影师斯莱特游历印尼期间,偶然被一只野生猴子拿走了相机。没想到,这只猴子就此摆弄一番,拍出了有趣的“自拍照”。斯莱特收录了这些照片,几年后结集出版销售。那只猴子因此名声大噪,竟然引来某个善待动物组织为其“伸冤”。该组织认为,猴子才是自拍照的作者。但是,这一诉请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最终裁定,动物不能拥有照片版权。同样作为非人类主体,AI生成图片的版权也不属于AI。换言之,AI还没有独立创作的能力。所谓AI生成图片,不过是遵从人的意志而创作出来的。
当然,讨论AI生成照片的版权归属,要比讨论猴子自拍照的价值大得多。因为,猴子自拍毕竟是偶然事件, AI创作则日渐成为一种常态下的新趋势。在这种常态下,人与AI携手创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把人的创造力发挥到极致。说到这里,讨论回到了核心议题。探究AI生成图片的本质,它本身仍是人利用工具创作的结果,而不是“机械性智力成果”。正是人的独立意志,驱使AI去实现人的创意,从而使AI作品具有某种“独创性”。这是AI生成图片被赋予著作权的根源。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人机协同是未来社会的主要工作模式。特别是艺术活动,包含了人的生命体验。这种独特的表达是不可替代的。AI会继续扮演助手角色,与创作人一同实现创意。但并不是说,新的创作模式不会引发新的危机。人机协同对创作人的想象力、审美能力和批判精神,显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技能方面的常规操作将不再是评判作品独创性的重要因素。由此来看,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的判决,恰恰为衡量人机协同下的艺术创作提供一种价值标尺。创作者不能只是依靠AI模型去创作,而是必须设法穷尽各种可能,去创作独特的作品。否则,所谓的作品便可能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面对未来,我们可以乐观地期待,人的艺术创造力不是为AI所取代,而是被极大地激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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