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发布了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回应了“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等社会热点话题,明确和统一了裁判规则。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30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在食品领域,我们通常把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进行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食品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这个问题争议已久。譬如,在具体实践中,个别地方不受理知假买假投诉举报,把民间打假等同于“假打索赔”,甚至以“麻烦制造者”或“恶意投诉”相待。然而,也不乏民间打假人获得网友支持,被视为“打假斗士”“维权先锋”。
“知假买假”为何会惹争议?问题主要在于消费者维权动机的认定。换句话说,维权也应正当、合理。这个标准如何判定呢?这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说得很明白。举个例子,小沙支付516元在网上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签收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陆续分三次购买200盒,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之后,他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价款,十倍赔偿41760元。结果是,法院仅部分支持了原告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他首次购买的30盒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据此确定惩罚性赔偿金为5160元,后来明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而加购的部分,诉求则未被支持。可见,典型案例坚持客观标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毋庸置疑,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作用,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是法治正义的体现。而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牟取不当利益,避免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合法权益受损,同样符合法治精神。此次针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问题,明确和统一裁判规则,有利于消弭争议、汇聚共识,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食品知假买假,不能成为牟利工具,也不是维权好主意。往深了看,“知假买假”现象背后,矛头指向的仍是市场上的造假、售假问题。如何从源头上治住“假”,不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空间,值得持续探索、久久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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