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和发展病残孤弃儿童权益,鼓励支持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自治区民政厅联合教育厅、财政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实施意见》,对被收养的我区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病残孤弃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以下简称被收养人)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医疗和教育保障。
一是明确加强被收养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我区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病残孤弃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依法被收养后,18周岁之前,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收养人按照程序申请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二是明确加强被收养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被收养人在18周岁之前,按照孤儿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待遇,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可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接受专业康复服务,可免费随时到自治区内具备康复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符合条件的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延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给予保障。
三是明确加强被收养人的教育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按规定享受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的教育资助政策。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列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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