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支付方式的多样化,网上购物已经成为新的消费方式,市民足不出户就能买到所需商品,为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是,网上购物因看不到实物,商品的质量、效果难以确定,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五台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家住五台县的小王在浏览某购物网站时,发现一家店铺售卖的儿童加厚保暖裤售价仅29元,便立刻下单购买。三天后,小王收到商家邮寄的商品并签收。第二天,小王通过售后渠道向店铺申请仅退款(只退款不退货),并在售后期间多次向平台投诉,称商品有问题,催促店铺处理仅退款。店主小张通过平台聊天工具告知小王此行为系违法,要求小王按售后程序完成退货退款,被小王拒绝。最终,小王通过平台完成了全额仅退款,因小王的多次投诉,平台对小张的店铺罚款300元。
事后,小张认为小王利用平台规则的漏洞来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小王在售后期间的多次投诉行为给自己店铺造成了经济损失并影响合法的营商环境,便向五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五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和小张之间的信息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小张通过邮政快递向小王邮寄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商品,小王签收后又多次向平台投诉,利用平台完成了全额仅退款,平台因其投诉行为对小张店铺作出罚款处理。小王违背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平、诚信的原则,严重影响合法的营商环境,对原告小张经营的店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依法判决小王支付小张货款29元、邮寄费 21 元、材料打印费102元、平台罚款 300元。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寄语
网购中,买家评价往往是商品或服务质量、卖家商业信誉最直观的体现,是商家重要的无形资产。买家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享有作出好评或差评的权利,但评论的内容应客观公正,买家因卖家的不当服务行为,虽未造成具体财产损失,但给其带来不便,买家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前提下偶发投诉,卖家自愿给予其小额补偿,合情合理。但像小王这样的买家经过策划,仅以获得补偿为唯一目的长期连续性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恶意投诉行为。恶意投诉系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行使权利,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属于对权利的滥用,是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必然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在购物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买卖双方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能自认为对方存在违法、违约行为而在网络上对抗,以不理性的情绪宣泄肆意贬损对方名誉,这种行为非但不受法律保护,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忻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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