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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为社矫对象“松缰绳”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6

      社矫纪律和公司存亡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能动履职给出答案——

      为社矫对象“松缰绳”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黄颖 林岚虹 林嘉杰

      “赔偿了一笔钱,也罚了一笔钱,各项措施也都严格整改到位。现在生意难做,公司还有这么多员工,不能垮啊!”近日,在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组织的一场公开听证会上,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和李某向在场的检察官、社矫工作人员和听证员倾诉了他们遇到的困境。

      陈某、李某二人是长乐某纺织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缓刑并接受社区矫正,活动区域限制在福州六城区,不得越界。法院也出具了禁止令,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联的活动。

      但在近期,因保证生存公司需要拓展业务,作为管理人员的他们二人,急需外出邻县连江洽谈业务。因此,他们向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了半年内经常性前往连江县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申请。但社矫局考虑到法院出具的禁止令,且二人一同前往邻县可能会涉及接触同案犯,可能会诱发再次犯罪等风险,因此驳回了他们的申请。

      “发生事故我们愧悔不已,也积极配合矫正。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前往连江县进行洽谈,公司的大量存货将无法推销和销售出去,会导致公司损失数百万元,甚至面临破产风险。” 社矫纪律和公司存亡之间的矛盾让陈某、李某陷入了困境,因此他们通过长乐区检察院设立在金峰司法所巡回检察室的申诉渠道,向检察院提出了申请,迫切寻求解决这个两难问题的方案。

      收到申诉后,承办检察官迅速调阅了社区矫正监管档案、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商务派遣证明、个人历年缴费细明表(养老)、工资单等证明材料,核实了陈某、李某二人确实常年在连江县进行服装布料销售业务。经过研判,承办检察官认为,二人虽为公司股东,但非公司法人,从事的也主要是销售业务,不属于法院禁止令中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工作,且二人属过失犯罪,因公事接触并不会诱发其再犯罪,遂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征求多方意见,并建议社矫局同意两人经常性跨市、县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申请。

      “有一种被松绑的感觉。”近日,当陈某接到回访电话时这样说道,“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好好工作,同时也一定会遵守社矫纪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规范经营,将功补过,为公司、为长乐经济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近年来,长乐区检察院能动履职,通过召开法治宣讲会和公开听证会10余场,监督社区矫正管理局批准对表现良好的22名涉企社矫对象临时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化解涉企社矫对象争议矛盾5起,防止企业因案陷入困境,促进经济发展。

      “检察办案要服务当前的中心工作,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善作为敢担当,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长乐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飞如是说。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inganjianshe_0105/39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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