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借出的100万元已经全部拿到,可以结案,请帮忙解除对徐某的执行,谢谢你们”。2024年1月2日早上,黎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刚上班就接到了申请人刘某的电话。 刘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徐某从事房地产开发,因资金紧张,于2022年5月向刘某借款10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刘某却迟迟未归还。为此,刘某于2023年6月诉至法院,后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徐某分四期归还刘某借款100万元。但调解书生效后,徐某仍未履行,刘某遂于2023年10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徐某名下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等多个财产账户进行了查询和冻结,同时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徐某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徐某以资金周转存在困难为由,表示暂时无法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但作出信用承诺,在2023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并提供相应的资产作为担保,如没有履行再行处置其资产。 鉴于被执行人对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积极态度,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刘某的同意,黎川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对徐某可以适用信用承诺机制,遂在执行期间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部分账户的冻结,并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以至不对徐某征信产生影响。而徐某在信用承诺机制下得以缓解困难恢复履行能力,按照自己的承诺按时归还了全部借款100万元,刘某的权益得到了及时兑现,这才出现开头的一幕。 人民群众是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者和受益者,为了切实将申请执行人纸上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黎川县法院在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鄱利剑”专项执行行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也将坚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善用信用承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特别提醒: 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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