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区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合法权益,促进其融入社会,自立自强,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养、治、教、康、安、社会工作”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水平不断提升,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联合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等11个部门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
《办法》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有能力进入社会工作和生活的,进行社会化安置。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办法》明确,盟市、旗县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孤儿保障标准等因素,对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给予一次性社会化安置补贴,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适时调整。自治区按照每人5万元进行补助。
《办法》明确,对儿童福利机构符合社会化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牧业、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就业、住房、落户、社会保险以及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权益保障等方面,协同做好社会化安置工作,帮助其顺利步入社会、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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