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水利局:
为促进我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的要求,经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2015年第四次会议和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主要分为城市(镇)公共自来水、非农业用水、农业灌溉、石油天然气开采取用水以及农村生活、养殖、公共事业取用水五类,并对各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
1.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标准
Ⅰ区和Ⅱ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12元/立方米和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分别为0.06元/立方米和0.05元/立方米。
2.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
(1)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
(2)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4倍核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等行业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8倍核定。
(4)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石油天然气开采水资源费全疆采用统一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3.6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标准的50%核定。
其他类别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二、根据现行规定,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其水价中应当包含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单位缴纳;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由取用水单位直接缴纳;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30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用水或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征收水资源费;对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直流冷却用水,电站单独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三、各地要结合水价水权综合改革工作,在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应将水资源费按照新的标准尽快核进供水价格中。
四、新的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8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0〕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结合自治区正在实施的土地管理改革,落实好“三条红线”政策,确保水资源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科学评估水资源费调整效果,确保我区支柱产业不因水资源费调整导致竞争力下降。积极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各地农民特别是南疆地区农民的正常用水利益不受大的影响,把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对社会的影响降到最低。随时监测,掌握动态变化,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反馈。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水利厅
2015年8月29日
发改委_收费处
农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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