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涂兆宇)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民政部近日出台部门规章《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和基础工作,有利于登记管理机关掌握、行政相对人了解统一的名称管理规定,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规范化水平;是解决社会组织名称领域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组织名称申请以及使用规范的现实需要;是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名称管理制度。
《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社会组织名称信息可在民政部建立的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办法》明确了社会组织名称的总体要求、一般原则,规定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明确了社会组织名称的构成规制及具体规范,并对使用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相同名称限制等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异地商会、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进行了专门规定。同时,《办法》对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名称进行了规范。
此外,《办法》规定了社会组织名称的申请程序,明确了社会组织名称的使用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处理规则,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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