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慈善总会会长 宫蒲光
长期以来,慈善事业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等应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慈善组织闻令而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集物资,主动关怀困难群体,展现出强大的社会资源动员整合能力,成为应对重大灾难、兜好民生底线不可忽视的重要社会力量。但在应急状态下,慈善领域出现一些不规范、不透明甚至不合法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慈善作用的发挥,还损害了慈善行业的公信力。2016年通过的慈善法没有将慈善工作整体纳入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总体架构中,也没有要求慈善行业建立自身的应急机制。此次新修改的慈善法新增应急慈善专章,对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时的慈善应急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弥补了原有法律的缺失,明确了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为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理清政府责任,健全协调共享机制,对重大突发事件中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财产使用、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作出不同于一般情形的特殊规定,进一步完善应急慈善法律制度。
一是建立应急状态下慈善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慈善力量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最关键的是将慈善组织纳入地方政府的应急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将全社会的爱心善意汇聚成支援应急处突的强大正能量。新修改的慈善法明确规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一方面,明确慈善力量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角色定位。将慈善纳入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机制的总体框架之中,明确慈善是突发事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组织慈善力量参与应急管理的责任,合理划分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政府部门职责,建立政社协同、政社联动、信息共享的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激发各类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另一方面,建立慈善力量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慈善行业组织的行业引领、统筹协调、资源整合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慈善行业在应急状态下的协同联动,建立应急状态下的慈善需求信息发布与数据跟踪以及物资接收、仓储、物流、调配等工作机制,提升慈善组织应急救助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是对应急状况下的慈善监管工作作出符合应急需要的特殊规定。在常态下,开展公开募捐必须具有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开募捐资格,否则是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的。考虑到重大突发事件下慈善工作必须符合应急处突工作的特殊需要,以快制快、灵活应变,突出效率导向,注重实施效果,从宽掌握应急状态下慈善公开募捐资格、募捐备案、税收优惠等相关规定。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这在实质上放宽了募捐方案的备案时间和备案手续。新修改的慈善法同时规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这一精神,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法规,将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临时颁布的一系列慈善捐赠优惠税收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体现对应急状态下慈善行为的政策激励。
三是对应急状态下慈善募捐支出比例和慈善信息公开从严要求、提高标准。在应急状态下,慈善工作社会关注度高、舆论影响范围广,相应的支出比例和信息公开标准与常态比都应明显提高。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这条规定给参与救灾的慈善组织提出了明确要求,以保证慈善捐赠在抢险救援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同时也顺应了应急处突工作需要和社会舆论关切。
四是建立慈善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常态化保障机制。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慈善工作,效果在应急时,功夫却在平时,应建立慈善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常态化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发展应急救援和救助类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运用专业化方式参与应急处突行动。在国家应急体系建设中,明确慈善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动员机制、参与机制和激励保障措施,充分发挥慈善在应急力量准备、应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救援、事后恢复重建等突发事件应对各个阶段的作用,制订专门的慈善组织参与应急的预案,常态化推进政社协同处突演练。对参加应急救援的慈善组织工作人员,鼓励为他们购买相应的人身保险。对在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应落实相关待遇,给予必要保障。同时,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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