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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东绕城大队(吾*别克?巴*多拉)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18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东绕城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东绕城大队

      告知人:徐然峰、杨姣

      被告知人:吾*别克•巴*多拉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12月24日11时10分, 吾*别克•巴*多拉驾驶牌号为新B39**K的小型汽车行至乌鲁木齐东绕城高速97公里600米,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九十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吾*别克•巴*多拉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九十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吾*别克•巴*多拉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高支队东绕城大队

      2024年01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401/c1ba4e0075e14dc39caa0861cd139fe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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