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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猎捕、收购、出售“三有”野生动物 湖南二被告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被判刑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18

      近日,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蓝山法院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武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两被告人分别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2000元、28100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生趁北方候鸟迁飞过境蓝山,数次前往蓝山县浆洞瑶族乡牛坡石山场,采用电瓶灯强光照明、竹竿敲落的方式非法捕猎野生鸟类。黄某生非法捕猎鸟类后,将鸟拔毛,分数次藏匿于另一被告人张某武实际使用的冰箱中,并请张某武帮其对外出售。随后,张某武将黄某生藏匿在冰箱中的数十斤野生鸟类,以及其收购的鸟类、蛙类分别出售给他人。至案发,在张某武家中的冰箱中搜出鸟类49只,其中有40只系被告人黄某生非法狩猎的野生鸟类。

      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这49只鸟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分别为39只池鹭、1只大白鹭、3只牛背鹭、1只喜鹊、1只棕背伯劳、2只灰背鸫、1只丘鹬、1只黑水鸡,共价值人民币23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生违反狩猎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多次狩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并予以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同时,又实施以食用为目的,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武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黄某生非法猎捕并出售池鹭、大白鹭、牛背鹭等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张某武非法收购、销售上述野生鸟类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同时带来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5/50/13447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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