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源坝镇村民郭某来到龙源坝司法所,反映廖某拖欠了3000元装修款多年,现郭某急需用钱,请求司法所介入协调解决。 案情简介 廖某建了新房,想装修房屋,准备贴地砖,于是找到装修师傅郭某,双方未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好装修的金额后,郭某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郭某又陆陆续续接了其他业主的装修工程,抽不开身的郭某叫来了一个朋友陈某给廖某贴地砖,施工完毕后郭某、陈某撤场离开。 廖某本人长期在外务工,返回家乡后,发现装修质量存在较多问题,存在很多“空鼓”的情况,于是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扣除了郭某3000元装修工钱,双方因此产生争执。 案件调解 调解员联系到廖某,并现场察看了廖某所说的房子装修质量问题。廖某辩称,没结清施工款是因为郭某贴的地砖有质量问题,只要郭某愿意返工,把有问题的地方整改到位,自己愿意支付剩余装修工钱。 郭某则称,自己身患重病,返工是不可能的事了,同时也承认了装修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认为廖某扣除3000元的装修工钱有点过分了。调解员通过分析案情,认为本案中:一是双方虽未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只是口头协议了装修的金额,但双方都认可口头协议事实,双方理应全面履行口头约定,郭某为廖某装修房子,廖某应依约支付工程款;二是廖某抗辩房屋装修质量有问题,虽未进行鉴定,但其所贴的地砖有较多“空鼓”情况是客观存在,郭某也表示认可,双方只是对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实际情况,调解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双方一致同意:鉴于郭某所贴的地砖存在较多的“空鼓”情况,自签订调解协议书一个月内,由郭某负责对地砖“空鼓”问题进行整改到位,廖某支付完剩余的3000元装修工钱给郭某。 释法说理 在农村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容易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房主与施工方应签订建房装修施工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影响工艺美观的微小瑕疵和影响居住使用标准的一般问题这两类质量问题在生活实践中较为普遍,可根据其严重程度,责令施工方在期限内予以修复,或结合一般市场价格对修复费用予以酌定;对于影响居住安全质量标准的重大问题则需结合专业的房屋质量鉴定予以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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