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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冤枉学生偷东西还挂照片!法院判了!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18

      1月10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引发关注

      案情回顾

      江西省乐平市某小学内小卖部老板黄某在店内张贴小学生汪某的照片,称其是小偷,若谁能帮忙找到就奖励10元。汪某前往小卖部核实,被黄某训斥并当着众人面持续辱骂,汪某争辩无果后,离开小卖部。

      之后,汪某母亲与黄某进行沟通,两人共同查看监控视频,并未发现汪某有偷盗行为。汪某母亲要求黄某公开道歉,遭到拒绝。校方介入后,黄某只同意私下道歉。

      汪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登报道歉或在全校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乐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张贴汪某照片并称其偷盗店内物品,此种“示众”行为明显侵犯了汪某的名誉权。故法院对汪某诉请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予以支持。

      经多次沟通,特别是向黄某释法明理后,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黄某在学校公示栏张贴道歉信,并在汪某所在班级公开道歉,支付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黄某依照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心理承受能力较弱,面对他人的无端质疑、猜忌、侮辱、诽谤等,一般无法找到好的压力释放途径,家庭、学校及全社会应当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给予更多的关心爱护,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多角度、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116/2024011654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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