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二)》。《指引》对涉港澳商事纠纷中证人资格认定、作证形式、询问证人方式等作出18条规定。
《指引》结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有关规定,衔接港澳地区民事诉讼规则,首次明确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可以视情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询问证人,证人出庭作证由过去的“法官主导询问”模式改为“当事人主导询问”模式,其目的在于依托证人证言建构待证事实,通过双方交叉开展主询问、反询问、复询问,以达到辨别证人证言真伪、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鉴于交叉询问方式对诉讼参与人的专业能力和组织实施有一定要求,《指引》还对交叉询问方式的适用范围、询问前准备、证人出庭顺序、提问顺序、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认定、审判人员应当询问的内容等作出了规定,以帮助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指引》还明确规定,符合内地法律规定的港澳证人出庭作证条件的,即应认定其具有在人民法院出庭作证的证人资格。内地法院可以通知港澳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请求港澳法院协助提取、调取港澳证人证言,港澳证人也可采用在线形式出庭作证。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林峰告诉记者:“证据规则是整个诉讼制度的核心,此举创新优化了证人资格审查程序和证人出庭作证方式等多项机制,对进一步规范涉港澳审判程序、推动大湾区司法规则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港澳证人在内地法院出庭作证,有效拉近了大家参与内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距离,也真正做到了互相尊重、求同存异、高效联通。”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涂广建表示,“《指引》将充分发挥港澳证人出庭作证对涉港澳商事纠纷事实查明的作用,着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诉讼规则衔接。”
近年来,广东法院着力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立足“一国两制”制度优势、港澳独特优势,积极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2022年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就跨境商事纠纷管辖、诉讼主体、司法文书送达、证据审查及域外法适用等诉讼规则衔接问题予以了明确。2023年,全省法院审结一审涉港澳案件13552件,同比增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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