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广东,"民告官能见官"已成常态。1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协议、行政强制、行政登记、行政复议等主要纠纷类型,涉及价格监督、拆迁补偿、交通运输、土地登记、民政、海关、旅游等领域,既有依法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庭前沟通、多次开庭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力出庭一揽子化解纠纷,也有深化府院联动、能动司法,通过发出判前调解建议书、司法建议等助推行政机关转变行政执法理念,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彰显广东法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做深做实能动司法,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以行政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实践和担当作为。
据悉,广东法院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上的“关键少数”作用,2023年,广东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5万人次,同比增长10.86%。
典型案例: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
因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某股份合作公司向151个分表用户提供转供电,并以“电费”名义高于政府定价向分表用户收取费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海市监局)认为该公司超出政府电价标准,以“电费”名义多收170万余元,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80万元罚款。
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后,某股份合作公司仍不服,于2021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珠海市监局认定违法事实起算时间明显不当,处罚金额过高,遂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珠海市监局不服,提起上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由该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珠海市副市长、珠海市监局局长分别作为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监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直面争议焦点,详细解释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法院调解下,珠海市监局当庭与某股份合作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股份合作公司同意向各分表用户退回多收的费用,珠海市监局将行政罚款数额变更为50万元,珠海市副市长代表珠海市人民政府表示同意。法院制作行政调解书,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法院指出,本案为珠海地区查处转供电加价违法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负责人当庭拍板同意,与被处罚人签订调解协议,不仅实质解决本案行政争议,还化解了转供电公司与151个分表用户之间潜在的费用返还纠纷,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职能优势。庭审邀请了珠海市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近40名处级以上干部参加旁听接受法治教育,把案件办理过程转化为最直接、最有效、最生动的普法过程。
典型案例:副区长、区交通局局长出庭应诉
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广州北站附近路段招揽乘客并议价车费60元但尚未收取,准备驾驶涉案车辆时被公安执勤干警发现,并移交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花都区交通局)处理。
花都区交通局经调查后认定徐某无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3万元。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都区政府)复议维持后,徐某仍不服,于2023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期间,花都区副区长、花都区交通局局长分别作为花都区政府、花都区交通局负责人出庭应诉,从处罚决定、复议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方面发表综合意见,多次阐明违法“拉客”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使徐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
庭审结束后,徐某主动向法院提交悔过书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不会再犯。
为推动本案调解工作,法院向花都区交通局发出判前调解建议函,认为徐某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该局酌情减免部分罚款,以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花都区交通局经集体研究及征求复议机关花都区政府意见后决定采纳法院建议,综合徐某违法行为情节、认罚态度以及缴纳能力等因素同意将罚款数额调低至5000元。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会上,各方确认调解方案并签署调解笔录,徐某当场申请撤诉。
法院指出,行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包容审慎执法,行政执法要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案得以协调化解依靠多方合力,双被告行政机关贯彻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负责人均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应诉机关更加注重实质解决纠纷,而且负责人掌握案件症结所在后推动案件协调化解的效率更高。法院创新运用判前调解建议书,助推行政机关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准确理解立法目的,体恤民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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