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公安厅官网发布公告,《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月30日截止。
意见稿提出,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侦破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意见稿明确,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请、举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核实,并报上一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但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举荐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有关确认办法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对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并给予相应奖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市“见义勇为模范(群体、集体)”称号并给予相应奖金;省人民政府可以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集体)”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奖金。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意见稿还提出,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后,可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牺牲的,颁发100万元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万元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奖金;获得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颁发20万元奖金;获得省级见义勇为称号的,颁发10万元奖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意见稿提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无侵权人或者不能确认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垫付丧葬费。
意见稿还提出,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也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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