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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接单!汤某庚、彭某玉被抓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21

      司机彭某某

      在平台接了个单

      谁料被民警抓个正着

      1月14日

      宜春万载县公安局岭东派出所民警

      在辖区内某路段查处了

      一辆内装有459箱鞭炮的货车

      

      经查

      汤某庚与河南一老板联系

      将459箱鞭炮销售给对方

      河南老板通过货车帮平台下单

      请司机彭某某帮助运输

      但下单时并未说明

      运输的货物种类和名称

      1月14日傍晚

      汤某庚在未取得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

      仍然带着司机彭某玉驾驶货车

      到两个花炮企业的仓库

      拿取鞭炮459箱

      司机彭某某明知货物为烟花爆竹

      且自己未取得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

      仍与汤某庚一同运输

      最终在途径万载县岭东乡

      某路段被依法查处

      

      目前

      汤某庚被行政处罚1万元

      并没收鞭炮459箱

      司机彭某玉被行政拘留五日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销售、运输、存储烟花爆竹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警方坚决严厉打击

      一经查处 绝不姑息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119/2024011954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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