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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依法追究刑责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24

      

      3月20日至21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宁夏调研时强调,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河北邯郸13岁中学生遇害一案持续引发关注。据官方通报,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月18日,警方表示,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

      由于该案系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zyjs/202403/t20240322_1663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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