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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产生纠纷,能否直接起诉总行?

    来源:河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24

      问题情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与原告产生纠纷后,有些原告直接起诉总行,但法院却裁定驳回其对总行的起诉,这是为什么?原告能否直接起诉总行呢?
      原告直接起诉总行,看似霸气,实际很可能会被驳回起诉,最后程序空转、得不偿失……
      为防原告误诉总行后导致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经研究分析总结如下司法观点,以飨读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一般均拥有相当数额、规模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强。对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的业务,原告如果认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应当以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而不能直接以总行为被告。

      
      目录
      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二、如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产生纠纷,可否直接起诉总行?
      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承担责任方式
      四、类案裁判规则——驳回原告对总行的起诉

      
      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从事民事活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注:即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

      3.《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二、如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产生纠纷,能否直接起诉总行
      2015年和2022年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均一以贯之地明确: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只能以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为被告,而不能以总行为被告。

      

      


      依据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95〕37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

      2.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3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228-229页指出:
      “涉及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这是因为这些分支机构一般均拥有相当数额、规模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强。其总公司往往设在北京、上海等地,分公司遍布全国各地。在分支机构具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如仍以总公司作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即使原告坚持以总公司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3.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75页指出:
      “审判实践中,在当事人只选择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法人的分支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在原告选择法人为被告,而不以法人的分支机构为被告的情况下,要根据法人的分支机构责任能力大小以及是否有特殊法律规定区别处理。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或者是有特殊的法律规定的,应当以法人的分支机构为被告,而不能以法人为被告。”

      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承担责任的方式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行承担,并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

      依据如下:
      1.《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95〕37号)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即指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包括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

      四、类案裁判规则——驳回原告对总行的起诉

      对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原告若直接起诉总行的,法院一般以原告与总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裁定驳回原告对总行的起诉。

      

      作者:赵越颖 李尚杰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pingan.org.cn/xxzf/60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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