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手机、宽带等通信服务过程中,消费者遭遇诱导消费、“格式合同”陷阱或营销套路,向运营商投诉也难以解决,导致通信领域消费问题频发。2023年,鼓楼法院受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同比增长4.5倍。
从消费法律关系上看,消费者和经营者基于消费发生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以契约自由为本质特征。但现实生活中,运营商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常常受到各种限制。
2023年2月至12月期间,陈先生在某运营商办理了多个流量业务,后发现某运营商未按其订购时界面介绍的业务规则“待套内/不限量包流量耗尽后,触发加速包并收取相应套外流量费用”执行,导致应在后使用的流量加速包提前启动。且该运营商在未告知、未经陈先生允许的情况下,变更了原有的业务规则表述。投诉无果后,陈先生向鼓楼法院起诉,要求某运营商恢复原有业务规则并赔偿损失。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运营商系统漏洞,陈先生订购成功多个流量套餐并出现套餐间规则冲突,导致陈先生产生额外话费支出,运营商构成违约并负有损失赔偿责任。
2023年4月,林先生接到某运营商推销电话某营销活动。经简单介绍后,便参加了该营销活动,后因多月消费金额未达该营销活动的保底金额,被某运营商加收补差款。林先生认为运营商构成欺诈,要求三倍赔偿。鼓楼法院认为,运营商在电话营销中未能对合同内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工作中确实存在过失。但林先生未能证明运营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难以说明运营商存在欺诈。
2023年8月,张女士的电话卡并未开通国际长途功能,查账单时却发现产生巨额国际长途话费。向运营商投诉无果后,张女士遂向鼓楼法院起诉要求运营商退还其多支付的长途话费。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营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女士申请开通过长途业务,对该业务产生的费用负有赔偿责任。
经法院主持,以上案件都达成了调解,运营商同意给予消费者返还话费或给予一定补偿。
另外,消费者在通信消费维权中还常常遇到运营商“格式条款”陷阱。通信运营商作为提供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内容,并有效告知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向其释明,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等。如果用户在不知悉该业务的真实情况下进行消费,就会剥夺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选择权。消费者在自己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改正错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此提醒消费者,咨询或接受业务推销时要认真听、详细问,有疑问的地方可致电客服进行反复确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正式签合同前还是得阅读条款,特别是加黑加粗的部分,要与前期咨询时了解到的内容进行比对确认,适当注意留存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而运营商也应定期开展系统规则设置差漏的自查自纠,做好合规管理,规范格式合同文本,同时加强一线营销人员业务培训,确保营销宣传信息清晰、准确、真实,规范业务拓展。(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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