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社会团体

    社矫期内不“规矩” 检察建议撤缓刑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24

      “就像天平的两端,刑罚性和恢复性哪一端失衡,都会给基层法治建设产生破坏性影响。”这是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周泓哲在与司法机构召开联席会议上的“老生常谈”,也是他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秉持的重要理念。

      双台子区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在突出其恢复性以外,还注重法律的惩戒性,通过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惩戒严重违法违规人员,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产生教育意义,更加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对象认真改造,尽早顺利融入社会。

      日前,该院检察官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与定位手机分离,并欺骗其保证人及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拒绝提供所携带手机号码,私自离省。

      “夏某某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先后两次严重违规,被双台子区司法局书面训诫一次、警告两次。夏某某是否不愿认罪悔罪,不肯矫正其恶习,甚至不适合在社区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虽然夏某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销缓刑条件,但不能不经过调查就“粗暴”办案。周泓哲带领检察干警开展实地调查,经全面考量夏某某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次数、频率、手段、事由、后果等客观事实,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大,多次警告后仍不悔改,属于“情节严重”应予以撤销缓刑情况。双台子区检察院正式向双台子区司法局制发书面纠正意见,建议其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原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对夏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819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