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民生关注

    这份旅游避坑“说法”请收好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24

      编者按

      近期,全国各地消费和旅游市场依旧火热,“旅游热门城市”名单中,沈阳依旧榜上有名。而旅途中隐藏的风险却会让美好旅游变糟心,所以我们该如何避开隐藏的风险?又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消费者协会专门结合在旅游消费中可能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准备了一份“安全旅游锦囊”,为准备出行的您提个醒。

      ■ “强制购物”非买不可吗?

      ■ 旅行社“霸王条款”有效吗?

      ■ 发生意外,旅行社赔不赔?

      ■ 购物遭遇“价格刺客”怎么办?

      ■ 滑雪受伤能否获赔?

      ■ 旅行中发生纠纷找谁说理?

      

      3方为您服务

      法院+消协+媒体

      龙年的沈阳旅游火爆出圈,冬去春来,沈阳旅游市场也迎来由冰雪游向文化游、户外游、节日游等多元化旅游方式的转变。时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消费者协会结合在旅游消费中可能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在媒体发布,为准备出行的您提个醒。

      1个特别提示

      来沈旅行发生纠纷找谁说理

      旅游纠纷有多种解决途径,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当地消费者协会介入,也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向当地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沈阳市部分区县已经建立了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消费者协会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事后拒绝自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旅游者也可在旅行结束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因此旅游者要注意妥善保管签订的合同和各类票据,及时留存身体和财物受损时的相关照片、录音、单据,以便维权使用。

      5个法律问题

      “强制购物”非买不可吗?

      小张在旅行社报名了“1000元双飞5日游”,合同中明确注明此次出行不得强制消费。但到了目的地,他被带至指定特产店强制购物。

      提示

      不合理的低价团有风险,旅行社可能通过诱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出行前请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旅行过程是否有购物点、自费项目的约定,约定不明时要主动询问销售人员,并在合同上标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霸王条款”有效吗?

      小王报名参加跟团游,出游第二天,因为家里有急事,小王临时取消了后面的行程。事后,小王向旅行社提出返还后面几天的团费。旅行社拿出小王在该旅行社小程序上签名的电子合同,告知其按合同约定“客人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提示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一般都是提前拟好的格式合同,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逐条阅读,遇到不合理的条款应及时要求旅行社做出解释、删除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生意外,旅行社赔不赔?

      小李参加某旅行社的出国游,在旅行过程中乘坐为该旅行社服务的当地某旅游公司旅游大巴,由于车辆失修且车速过快,致使大巴翻车,造成小李受伤。小李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以合同约定“旅行的安全问题由当地旅游公司负责”,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在订立旅游合同时,要注意签约的对方名称是否与旅行社营业场所公示的主体一致。在旅行途中发生事故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由签约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不得转嫁责任给其他主体。旅行社一般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当旅行社不赔偿又不积极向保险公司报险理赔的,旅游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购物遭遇“价格刺客”怎么办?

      小赵到外地“特种兵式”旅游,在早市摊位上选购烤鱼片时,小赵询问价格,摊主答:“今天特价15,平时都20多呢。”小赵遂选购了一些烤鱼片,摊主收了小赵750元。小赵拎着鱼片到市场公平秤处一称,只有4斤多,小赵找摊主理论,摊主说:“烤鱼片是15元一两,吃的东西拿走就不能退。”

      提示

      如果销售者故意弱化价格单位,可能构成价格欺诈,未付款的可以拒绝付款,商家不得强制交易。已付款的,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退货退款,还可以要求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滑雪受伤能否获赔?

      小陈初学滑雪,在初级雪道滑了几次后,转到中级雪道上滑行,与前方另一滑雪者小刘发生撞击摔倒,造成小刘骨折,滑雪场工作人员将小刘用担架送至卫生服务室,后其被送至医院治疗。

      提示

      滑雪项目本身具有危险性,滑雪者应当选择与自己能力水平和身体条件相适应的运动项目,并且遵守相关运动规则。滑雪场经营者虽然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经营者已在显著位置做出安全提示,并尽到管理、提示、救助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868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