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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城市社区建设嵌入式民政服务设施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27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市社区嵌入式民政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五个扎实”“五项要求”“四个着力”任务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重点围绕日间照料、社区助餐、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困难救助、社会组织孵化等方面需求,聚焦创造高品质生活,推动社区服务设施有机嵌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延伸覆盖社区,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人民群众的幸福家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争做西部示范。

      

      (二)建设目标

      

      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工作基础、财力水平等因素,鼓励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市选取50至100个城市社区,推进试点建设。力争到2025年,社区服务设施稳步增加,实现各类设施达到100%覆盖,基本建成与居民基本民生保障需求相适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社区民政服务设施体系,在西部发挥示范效应。到2027年,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社区服务设施体系全面建成,服务设施在全覆盖的基础上提质增效,扩展服务范围、内容,满足群众优质、便捷、多层次的服务需求,在西部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强化,并在有效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向更多城市和社区推开。

      

      二、建设内容

      

      坚持“保障基本、优质普惠,鼓励创新、试点先行,健全机制、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务实管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更好统筹调动社会资源,健全优质普惠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下沉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构建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样化建设运营模式,灵活利用城市存量、闲置资源,实现社区嵌入式民政服务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日间照料中心。居民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社区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床位数不少于10张,有条件的可设置一定的护理型床位,为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等生活照料服务。娱乐室、文化活动室等与社区共享面积不应超过日间照料中心面积的30%。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室外活动场地等。其中: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二)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居民聚集区、困难老人集中区、交通便利区。各地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时,应统筹考虑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需要,保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并作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必要内容,完善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将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举办或承接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在提供线下便利服务的基础上,可以利用智能终端和现有的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多种形式、方便快捷的智慧助餐服务方式,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通过邻里互助、志愿服务方式为有送餐需求的困难老年人送餐上门。

      

      (三)儿童之家。儿童之家选址应远离危害儿童安全、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和场所,室内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无危险设施和安全隐患,有条件的儿童之家可按照儿童年龄特点和服务功能分区规划,向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和心理支持,以及临时庇护、法律援助和转介等服务,有相对封闭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内应无危险设施和安全隐患。可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按照一室多用、分区布局、分时使用的原则进行建设,作为“儿童之家”的固定场所。按照资源共享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适当添置符合未成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所需的配套设施,配备儿童基本卫生用品。儿童之家设施设备的购买、设置、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儿童之家应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志愿者。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留守妇女以结对共建、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儿童之家建设。

      

      (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未保站)应综合考虑辖区内未成年人数量、服务半径、地理位置、工作内容等因素进行设置,可单独设置或采取“社工站+未保站”双站合一方式设置,也可依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教育实践基地、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设置。未保站应设置不少于30平方米的办公区域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功能区(含监护床位),向服务对象提供监护指导、心理辅导、法律援助、个案服务、危机干预、活动学习、转介等服务。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未保站日常工作管理,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充分发挥社工作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宣传引导、人员培训、政策咨询、信息排查、强制报告等相关工作。

      

      (五)困难群众急难问题快速响应工作室。依托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大厅),建设困难群众急难问题快速响应服务队工作室,负责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协助申办救助、走访排查以及探访探视等工作。工作室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5-20平方米,配有必要的电脑、打印机等设施设备,提供互联网办公等条件。工作室按照“1+X”要求设置。“1”是指面向困难群众咨询服务的综合窗口,“X”包括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救助成效展示区、培训议事区和日常办公区等,在功能设置上应体现主动、精准、温暖、长效、智慧的救助服务特色。

      

      (六)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且方便社会组织办事的区域作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办公地点,并有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由具备专业能力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营,重点培育提供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为初创阶段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设备、能力建设、财务指导、人员培训、信息发布、需求对接、项目策划督导、社会工作人才实践等方面的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社区民政服务设施建设工作专班或相应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会同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形成推动社区民政服务设施建设的强大合力。认真做好发展目标制定、重点任务分解、重点工作统筹、重大事项督办等工作,构建畅通高效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民政服务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要素支撑。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社区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要促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效衔接,负责落实建设资金。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每年可用于社区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中省补助资金规模,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中省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级福彩公益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等给予补助。

      

      (三)营造发展环境。各地要总结建设经验并组织开展交流互鉴,推动具有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和改革举措及时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实际意义、实践要求、工作成效等方面政策研究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居民关切,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建设的良好氛围。

      

      陕西省民政厅

      

      2024年3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mzt.shaanxi.gov.cn/html/zx/tzgg/202403/33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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