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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渗水起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27

      (张学良)“远亲不如近邻,千金难买邻里情”。日前,一起历时一年多、因房屋渗水引发的邻里纠纷,在三明市清流县嵩口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下,得到及时圆满化解,当事人握手言和。

      2月底,嵩口司法所在工作中得知,黄老汉位于嵩口镇某街某号店铺因楼上常年渗漏,致使店铺天花板渗水、墙体脱落。黄老汉曾多次找二楼和三楼的业主协商解决,但均未果。楼上业主不配合,店铺天花板渗水又越来越厉害,气得黄老汉茶不思饭不想、焦虑不安。

      邻里纠纷无小事。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到了在县城居住的二楼业主刘某。刘某称,其位于二楼的店面已闲置十余年,且尚未安装水电,一楼店铺天花板渗水应该跟他没关系。随后,工作人员又找到三楼业主余某,余某则表示,其大部分时间都不在家,家中很少用水,一楼店铺天花板渗水与他无关。

      为查清事情原委,3月初,司法所请来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刘某、吴某和黄老汉一同到现场勘察。经勘验发现,余某家的卫生间漏水,水渗漏至二楼,再从二楼的楼板渗至一楼黄老汉的店铺,责任在于三楼业主余某。弄清事情原委后,司法所召集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

      在调解室,黄老汉认为,其店铺天花板渗水、墙体脱落是因三楼常年渗漏造成,要求三楼业主余某立即整改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余某则认为,老旧房屋渗水是常有的事,其同意整改,但不同意赔偿黄老汉的损失。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远水难救近火,远亲不如近邻;和得邻居好,胜过穿皮袄......”为打破僵局,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情理入手、法理出发,耐心劝导双方。最终,黄老汉表示,只要余某将卫生间整改好就行,不再要求其赔偿。余某则表示其马上找人整改,确保卫生间不再渗漏。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邻里之间又恢复了往日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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