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要求,坚持“应进必进”,结合工作实际,对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修订,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与省公共资源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协商一致,形成了《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2024年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
新目录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2019年修订)的基础上,新增以下内容:
(一)用能权交易;
(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三)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出售、出租;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等。
(五)农业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六)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设置“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是为推进“应进必进”、便民服务特别设立的“兜底”机制。在符合规范的情况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积极服务进场交易。
三、联系处室及电话
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91-8706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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