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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续实施《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解读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31

      一、文件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

      根据民政部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要求,为稳妥推进本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2014年3月,市民政局制定《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自2014年4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若干规定》全文共十条。明确了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具体范围,明确了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办理成立登记、变更、章程核准、注销的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时,对需要征询意见的,应当以征询函的形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

      2019年3月,上海市民政局重新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对该规定有效期做了延续,规定于2024年3月31日到期。

      二、文件继续实施的必要性

      《若干规定》自施行以来,对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社会组织发展活力有所增强。为全面评估《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和施行效果,我局通过发放意见征询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实施情况调研。各区民政局、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各方总体评价和反映较好。各区民政局普遍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延续从制度上明确了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范围和登记要求,有利于推动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双重管理和直接登记并行的登管体制运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普遍认同目前的操作流程和规则,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也普遍认为在办理登记、变更等事项时提高了便捷度。

      三、关于文件继续实施的有效期

      文件符合本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经我局2024年3月18日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有继续实施的必要。继续实施的有效期从2024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mzj.sh.gov.cn/mz-zcjd/20240329/7c18612b738643d7a47602f96ec6bb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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