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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五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明确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法律责任

    来源:河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31

      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封颖慧)日前, 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明确将对违规停放、充电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并公布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举报电话。

      通告指出,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安全治理水平,石家庄市严禁在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通告明确,在高层民用建筑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停放或者充电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或者充电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通告提出,在其他民用建筑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整改的,对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通告明确,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通告强调,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失火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违规停放、充电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告要求,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广大市民要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45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pingan.org.cn/xxzf/60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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