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民生关注

    司法之力守护碧水清流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31

      小词典

      世界水日

      世界水日为每年的3月22日,宗旨是唤起公众的节水意识,加强水资源保护。每年的世界水日,各个国家地区都会举办一些关于水资源的宣传活动,以增强公众节水意识。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首届全省环资审判优秀案例与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结果,共有24个案例获评优秀案例。

      今日节选其中获评优秀案例一等奖的两件涉“水”案进行发布,在世界水日到来之际,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

      生态封育区退耕没商量

      高某某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0年,某市人民政府印发辽河干流新增生态封育区封育实施方案,高某某的承包地在新增生态封育区范围内。2022年,某市政府禁止高某某耕种其承包地,高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辽河是国家确定的重点河流,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在辽河干流实施退田还河生态封育,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辽河干流新增生态封育区封育实施方案中对新增封育区需要进行政府公告和公示,需要与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生态封育土地协议,并支付封育补偿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履行职责,判决确认某市人民政府禁止高某某耕种承包地行为违法,责令某市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辽河流域开展生态封育活动中引发的行政案件。

      辽河是中国七大河流之一,也是我省母亲河,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辽河流域实施退田还河生态封育,是保护辽河的重要举措,对全面畅通辽河防洪廊道、提升水环境质量、恢复流域生物多样性、实现辽河流域生态系统功能的全面恢复与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之间的关系,既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对轻微违法且未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确认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从辽河流域生态保护的角度,通过裁判文书向行政相对人释明应积极配合完成辽河生态封育工作,停止耕种、放牧等破坏生态封育行为。本案的办理对辽河流域封育范围内的群众具有教育和宣传意义,为营造岸绿、水清、鱼游的生态宜居环境提供了司法服务和保障。

      水源旁垃圾堆立即清走

      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环境卫生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某街道某社区清水河旁堆积大量生活垃圾,污染水源及周边环境。检察院认为,所属街道办事处作为辖区内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监管单位,未依法履行村容镇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于2022年3月4日立案,2022年3月8日履行检察建议程序,向某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书,根据《辽宁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省、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第三十三条“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和专业人员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规定,建议某街道办事处加强村容镇貌的监督管理,组织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和专业人员对垃圾及时清理,日产日清。

      某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作出回复并进行了整改,但检察机关跟进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时发现该处并未完全整改到位,故普兰店区检察院以某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街道办事处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生活垃圾点日常管护;及时组织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和专业人员对垃圾进行清理,做到日产日清。

      【裁判结果】

      沙河口区法院立案后,及时与某街道办事处沟通,努力做督促协调工作,一边要求某街道办事处组织应诉答辩,一边引导某街道办事处积极推进整改,并组成了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以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于2022年10月对该案依法公开审理,普兰店区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某街道办事处主任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双方就行政机关的环境治理职责、整改标准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审判长主持下,检察机关对街道办事处的再次整改情况及证据材料进行慎重审查,认为某街道办事处已履行职责,遂以其公益诉求已全部实现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某街道办事处亦承诺今后将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加强履行生态环境治理职责。

      【典型意义】

      环境就是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在天蓝、地绿、水清的优美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职能机关的共同责任。

      

      本案是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大连市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开庭审理的第一起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法检“两长”同堂履职,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突出体现了检察院、法院在诉前、诉中围绕环境资源公益保护的共同目标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相互配合,法院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能动司法,促进环境资源公益保护效能最大化,强化了被诉机关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实现了双赢共赢多赢。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901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