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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问十答!广州番禺检察官“支招”防范学生欺凌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31

      近日,“学生欺凌”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守护好“少年的你”,让孩子们在阳光之下茁壮成长,这些知识需要我们共同学习!

      1.学生欺凌是什么?

      发生在同学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2.哪些行为属于学生欺凌?

      

      肢体欺凌:殴打、推搡、拉扯、抓咬、敲诈勒索、强拿硬要等;

      言语欺凌:辱骂、讥讽、嘲弄、挖苦、威胁、恐吓、起侮辱性绰号等;

      网络欺凌:在互联网上辱骂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播谣言、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

      社交欺凌:排斥或孤立他人、强迫他人做不愿意做的事、传播他人的八卦或小道消息等。

      3.如何区分学生欺凌和嬉笑打闹?

      

      但要注意的是,嬉笑打闹也要友好、适度,当一方明确表示不舒服或不想继续时要及时停止,避免造成伤害。

      4.如果正在遭受学生欺凌,该怎么办?

      1.力量悬殊的情况下,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沉着冷静,不要激怒对方;

      2.先顺着对方的话去说,满足对方想要从你这里获取的心理优势;

      3.如果对方依旧咄咄逼人,尽可能拖延时间,分散对方注意力,找机会脱身,采用呼救、异常行动引起他人注意;

      4.离开后第一时间告诉家长、老师等自己信赖的人,必要时及时报警。

      5.看到同学被欺凌了,该怎么做?

      做一个理智、冷静的制止人。

      对于孤立型、传谣性的欺凌行为,不参与、不传播,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关心;

      对于殴打型的欺凌行为,在保护好自己的情况下,及时通知老师、警察或者附近的大人来到现场,防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6.孩子遭遇了欺凌可能会有哪些表现?

      A.突然不愿上学

      原本不排斥学校的孩子突然不愿上学,甚至装病请假,先不要着急批评孩子,应当先询问其在学校是否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

      B.无端情绪变化

      平时上课积极的学生突然变得胆小畏缩,原本活泼开朗的孩子忽然变得沉默寡言或是喜怒无常。这些突如其来的变化都可能是其在遭受欺凌之后释放给家长、老师的信号。

      C.身上出现伤痕、个人物品被破坏

      孩子身上出现了难以解释的淤青、抓痕等伤痕,或是其书本、文具等个人物品总是无端消失或被损坏。

      D.行为异常

      突然变得非常胆小粘人、不愿意在学校上厕所、不愿意从某条路经过,有可能学校的厕所、其不想经过的路段已经成为了学生欺凌的场所。

      E.出现睡眠障碍

      突然出现失眠、噩梦、尿床等问题,也是孩子遭遇学生欺凌的表现之一。

      7.作为家长,日常应当如何教育自己的孩子?

      A.教育孩子尊重他人,也要自尊自爱、保护好自己。

      有些家长一味地要求孩子听话、顺从、包容,有些家长又过于纵容孩子,将孩子宠成家中“小霸王”。前者教出来的孩子可能成为人人都可以捏上一下的“软柿子”,后者的孩子享受惯了“小霸王”的待遇,可能会成为学生欺凌的施暴者。家长在日常的教育中可引入一些绘本、书籍、案例,通过讲故事、模拟场景等方式,帮助孩子学习如何正确地与他人相处,培养孩子的交际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

      B.耐心倾听,充分尊重孩子说话的权利。

      日常生活中要充分尊重孩子说话的权利,理解和共情孩子,让孩子愿意相信家长,这样孩子在遇到困难和麻烦的时候才能第一时间向你倾诉、求助。居高临下的态度、打压式的教育方式、粗暴的说教和指责、敷衍和漠视,都有可能是在推开你的孩子、封上孩子的嘴巴。

      8.孩子被欺凌了,家长应当如何处理?

      保持冷静,先倾听孩子的诉说,并及时安抚孩子的情绪,给孩子足够的支持和陪伴,宽容对待孩子可能会出现的无端情绪变化或异常行为,给予其安全感,避免二次伤害。在确定孩子确实可能被欺凌后,及时联系校方,要求校方介入处理,若处理不当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9.面对学生欺凌,学校应当如何应对?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对被欺凌者的关注和帮助:学生欺凌行为发生后,学校应当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给予心理疏导,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摆脱心理阴影。

      对欺凌者的干预: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0.学生欺凌可能面临什么后果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三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shjj/content/post_155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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