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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05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做好全省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着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23年度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依据

      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闽民福〔2017〕66号)、农村幸福院按照《福建省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5/T1955-2020)等级评定标准分别执行。养老机构评定办法按照《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闽民规〔2022〕11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参照该《办法》执行。

      二、组织实施

      (一)评定时间。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底。

      (二)评定机构。2023年度全省五星级养老服务现场评定工作由福建省老年事业促进会和盖洛特(福州)数据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省老促会”)具体实施,省老促会应在3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提交现场评定实施方案;省级等级评定委员会(简称省级评委会),负责五星级养老服务等级评定结果的审核认定和等级评定过程中信访投诉等问题争议的处置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应权属等级评定工作。

      (三)评定要求。各评定委员会、评定机构要严格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办法》,从严从实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明确的自动终止评定条款,凡发现该参评机构存在自动终止条款相关问题,该机构的评定工作自动终止,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等级评定。

      (四)申报要求。

      1.新参评对象。新参评五星级养老服务原则上应在四星级有效期满当年名录中推选,由设区市负责初评,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名单汇总向省民政厅进行申报。

      2.期满对象。原五星级有效期满的,需在期满当年提出重新评定申请,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有效期满未提出申请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原等级牌匾由属地民政部门负责收回并作报废处理。

      3.名称规范。申报项目名称要规范,养老机构名称:公建公营的填写××市(县、区)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的填写××市(县、区)社会福利中心(机构备案名称),民建民营的直接填写备案名称;照料中心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同一乡(镇、街道)多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前添加所在地村(居)名称;农村幸福院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幸福院。

      三、工作要求

      (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要求,各设区市(含平潭)应加强辖区内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于2025年之前,评定乡镇公办养老机构一级、二级应达到80%以上,评定县级公办养老机构二级、三级应达到80%以上,尚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应尽快组织落实。

      (二)评定纪律。各评定委员会、评定机构不得向参评机构收取评定费用,不得接受宴请、礼物。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干预评定工作,提供接待宴请、车辆保障、住宿等,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民政厅举报电话:0591-87553027。

      各设区市(平潭)应在4月底前完成一、二、三、四级评定工作和五级申报工作,并向省民政厅提交五星级申报材料(含申报表、自评报告),联系人:王靖夷,电话:0591-87553027。

      

      附件:1.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2.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

      3.2023年度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申报表

      

      

      福建省民政厅

      2024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mzt.fujian.gov.cn/gk/tzgg/202404/t20240401_64228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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