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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知不出国能获得海外文凭有人拿出30万元 北京三中院:买卖海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委托合同无效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05

      

      近日,北京三中院针对一起售卖海外学历案作出终审判决。

      李某某委托刘某某办理海外学历学位证书。2020年4月24日,李某某向刘某某转账25万元。2020年6月10日,李某某向刘某某转账5万元。2020年6月10日,刘某某向李某某发送链接,告知李某某可在教育部留服中心查询学历学位的认证。

      2020年6月5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载明:李某某,在美国某大学学习,于2018年7月获得该校授予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专业领域为工商管理。经核查,美国某大学系美国正规高等学校。李某某所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

      2021年4月15日,经线上查询,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不予认证通知单》载明:李某某女士,很抱歉地通知您,由于您在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过程中有提供虚假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虚假材料、不实信息的行为,按照《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您的国(境)外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文凭认证申请未能通过,认证费用无法退还。依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使用协议》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公示办法》的有关条款,我中心将于10个工作日后在中国留学网对您的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2021年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公示》:李某某,出入境证明假。

      目前,在美国某大学仍可查询到李某某学历学位证书。现李某某由于学历认证被撤销,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返还办理费用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李某某与刘某某之间就办理学历学位证书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李某某于2020年4月委托刘某某办理案涉海外学历,刘某某在接受委托后仅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即为李某某办理出案涉学历学位证书,远远低于通常硕士学制时间;案涉学历证书显示为2016年9月入学、2018年7月毕业,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学历取得条件;根据出入境记录,李某某从未去过美国,留服中心依据“出入境证明假”撤销了案涉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因此,双方之间委托事项实质上是买卖海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

      我国教育部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前提是学生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取得的学历学位。李某某与刘某某之间买卖海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违反我国学历学位管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该合同的签订属通过违法或违规手段获取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该合同影响正常的学历学位管理,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

      涉案委托合同无效后,刘某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李某某。李某某对于买卖海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亦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北京三中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买卖海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委托合同无效;刘某某返还李某某办理费用。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4/t20240402_1664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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