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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能动履职,精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广东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首宗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刑事案件宣判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05

      近日,广东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第一地区院)办理的首宗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刑事案件——被告人金某、被告单位台州市某公司和被告人黄某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一审宣判,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台州市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黄某胜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一、高站位引领,精心组织办案攻坚

      

      该案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省检察院广铁分院)批准逮捕后交省第一地区院审查起诉,省检察院广铁分院高度重视,指示要求“捕得准,诉得出,高质效办好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案件。”省第一地区院受理案件后,成立了以分管副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团队,对涉案全部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办案过程中执行一周一报告、重大进展随时报告的规定,确定了“三步走”的工作思路,即前期挖掘构成要件,搭建基本框架;中期充实个案个罪,调整巩固提升;后期查缺补漏拾遗,精准定罪量刑。因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且该案涉及单位与自然人交叉犯罪,被告人之一的金某供述其主观不明知,为此,办案团队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谋划审查思路,并在积极争取省检察院广铁分院对口部门指导的同时,学习借鉴兄弟检察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

      二、点对点突破,强化侦诉审协同

      

      办案团队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始终压实主导责任,实事求是,对症下药,力求打准打实、打深打透。通过前期的严审细查,办案团队认为金某的犯罪行为属于通过买进卖出的方式谋取差价利润,与另一被告人黄某胜不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且共同犯罪金额尚未达到最低追诉标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决定改变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为进一步补强证据,办案团队围绕涉案罪名、犯罪金额、主观明知、商标注册等方面详细列举了27条补充侦查提纲,并主动前往广州市公安局与办案人员交流审查意见,为侦查机关准确理解和把握补充侦查方向,提升补侦质效打下坚实基础。侦查机关据此重点突破,从细节补充完善了同案人的供述、签认材料等证据。公安机关退查重报后,办案团队经审查认为,通过被告人的从业经历、行业潜规则以及交易价格等方面可以推定金某具有主观上明知的犯罪故意,同时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全面分析,围绕犯罪完成形态、立功与坦白等情节给予客观认定,最终形成了106页的审查终结报告、8个方面的辩论意见,确保全案顺利、按期移送法院起诉。

      三、聚力提升严惩质效,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庭审前,办案团队围绕庭审讯问、举证方式等,对“三纲一书”进行了多次精细修改,明确了讯问以客观行为为主,直击要害;分组重点举证,突出逻辑主线;严格把关公诉意见书,充分论述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情节进行了充分阐述,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认定辩解、系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处罚金数额认定问题等一一作出回应,进行了四轮抗辩,并准确剖析了案件特点,针对性地开展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力保障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构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切实提高保护效能的职责所在。下一步,省第一地区院将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重点领域和新业态,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gzdt/content/post_156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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